政策法规


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2004〕41号)和《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广发影字〔2004〕257号),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促进国产影片的发行放映,扩大电影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快电影产业化、数字化进程,推进并规范管理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数字电影发行放映是指运用数字技术拍摄或者通过胶片转数字方式制作的数字电影产品,利用卫星、光缆、影片数据输入盘、硬盘等传输方式,在数字电影院(厅)或电影放映场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现阶段,数字电影发行放映以影片数据输入盘、硬盘传输方式为主,卫星、光缆传输方式待试验成熟后再推广。
二、数字电影发行放映所使用的技术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电影数字放映暂行技术要求》(广发技字〔2004〕1036号)或《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暂行技术要求》(广发技字〔2005〕532号)。城市数字电影院(厅)原则上应为专业数字电影院(厅),目前既有胶片放映机又有数字放映机一厅双机放映的应逐步向数字单机放映过渡。符合《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暂行技术要求》的数字放映设备,只能在县城以下(含县城)的专业放映场所或者县城以上流动放映场所、非专业放映场所使用,不得在县城以上城市专业电影院(厅)使用。
三、拥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放映单位,新增数字电影放映业务,应向所在地的县或者设区的市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凡在城乡新建专业数字电影院(厅),或者在县以上(含县城)新从事社区、厂矿和学校等非专业数字电影放映业务,需向所在地的县或者设区的市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在县以下(不含县城)从事农村、厂矿、社区和学校等范围数字电影放映业务,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县以下(不含县城)的农村、厂矿、社区和学校等范围从事数字电影放映业务。
四、允许境内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数字电影院(厅)。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数字电影院(厅),按照《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第43号令)执行;境外企业投资数字电影院(厅)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第21号令)执行。
五、鼓励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含外资)组建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放映设备符合《电影数字放映暂行技术要求》,10家以上以资本为纽带的数字电影院(所有厅)或者50个以资本为纽带的数字电影厅,可组建一条数字电影院线;15家以上以资本为纽带的数字电影院(所有厅)或者75个以资本为纽带的数字电影厅,可组建一条跨省数字电影院线;放映设备符合《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暂行技术要求》,20家以上以资本为纽带的学校、农村、社区等非专业数字电影放映场所,可组建一条数字电影院线;30家以上不同省(市、区)以资本为纽带的学校、农村、社区非专业数字电影放映场所,可组建一条跨省数字电影院线。
六、申请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凡在数字电影放映场所发行放映的数字影片,必须确保正确的导向,影片均须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数字)公映许可证》。各类数字电影放映场所一律不得发行放映未获得《电影片(数字)公映许可证》的数字影片。试点地区建立卫星地面接收站,经国家广电总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省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审批手续。
八、各数字院线公司和数字电影放映单位,要认真放映好国产影片,并提供优质服务,国产影片的放映时间和影片数量不得低于年度总放映时间和影片数量的三分之二。依照《关于鼓励影院放映国产数字影片的通知》(电专字〔2004〕3号)文件,对于年度放映国产数字影片达到要求的城市影院,给予当年按比例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在农村、社区和学校等非专业放映场所放映国产数字电影的收入,免征国家电影专项发展资金。
九、进口数字电影要符合《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进口影片的管理规定。数字电影进口经营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电影进口单位专营。进口数字影片全国发行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具有进口影片全国发行权的发行公司发行。
十、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推进电影放映数字化作为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要机遇和重要措施,加大对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推动和管理力度,尤其要积极做好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各类数字电影院线、数字影院(厅)及农村、社区和学校等非专业场所的发行放映统计数据要按照全国电影统计规定执行。
十一、本管理办法将在试行过程中,逐步修改完善。

《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2008年5月13日 广发<200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电影院线制、股份制改革,大力培育农村电影经营主体,大力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继续鼓励组建以市(地)为龙头,各县(市)参股,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股,并以乡、村放映点为基础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经研究,现对组建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的审批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组建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应符合《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广发〔2007〕52号)和《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作指南》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注册名称须冠以"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字样,以有利于享受国家扶持农村数字电影的优惠政策。
三、申请成立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经营范围在市(地)辖区的,由本市(地)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经营范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经营范围跨省区的,由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申报单位须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五、凡已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如跨区域经营,需按此补充规定重新申报。
六、本规定解释权为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

(2007年5月25日 广发<2007>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部署,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中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要求,加快农村数字电影发展,保障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工作的顺利推进,不断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精神,依照《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广发影字〔2005〕53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认真制定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的工作方案。要积极探索"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买服务"的新思路,加快农村电影数字化进程,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进院线制、股份制和公司制改革,促进农村电影的繁荣发展,不断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第三条 要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力度,重点用于购置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和提供放映场次补贴。所需经费按中央和地方分担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东部地区由本省(区、市)各级财政自筹解决,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和地方按不同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本省各级财政解决。各地要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影片充足供应,确保资助设备有效使用,确保政府场次补贴按时到位,确保一村一月看一场电影的公益放映到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文化部共同成立国家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的总体要求,全面组织和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协调解决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省(区、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全面实施;
(三)制定农村电影改革发展总体方案,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制定数字放映计划和设备资助、场次补贴计划;
(四)审批各地农村电影放映工作方案,审核放映计划;
(五)监督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六)组织招标采购设备、协调购买影片公益版权、节目加工制作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区、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和数字化放映工作方案,落实本地财政配套资金,制定放映计划、制定设备资助和场次补贴办法;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工作,推动本地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
(三)组织招标本省(区、市)配套资金购置的数字放映设备,所购设备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有关数字电影技术标准和规范,经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检测通过并报科技司审核认证;
(四)监督放映质量,落实放映场次,组织放映人员的培训,监督、管理好政府资助的设备及数字节目的有效使用。
第三章 放映设备
第六条 国家广电总局在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建立国家农村数字电影服务平台。负责公益影片数字化转换、存贮、压缩、打包、加密、卫星传输、硬盘配送等技术服务,并受政府委托在各地建立卫星接收站;负责数字影片信息网站和在线订购网站的更新和维护;负责为国家广电总局和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公司提供可分类查询、分类统计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监管公益影片的放映情况。
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有关数字电影技术标准、规范,研发、生产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由国家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进行技术检测,报科技司审核后发放设备认定证书。
第八条 政府资助的设备由国家广电总局或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中央财政资助的设备,由中国电影器材公司负责集成、组织培训、协调售后服务等工作;地方购买的设备,由地方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集成、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工作,也可委托中国电影器材公司代理以上业务。
第九条 政府资助的电影放映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对其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各地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为农村群众提供高质量服务。资助设备由省(区、市)或市(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或委托招标给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经营,可以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使资助的设备保值增值。
第十条 各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放映设备登记、分配、使用、维护、管理、检查制度,确保每套放映设备与放映队、放映场次挂钩,实现有效使用。
第四章 市场运营
第十一条 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责全国公益性农村数字电影的发行,公司受总局委托代国家统一采购农村电影公益版权,使用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的服务平台发布影片信息、接受订购、统一结算、统计数据等。同时,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也应积极代理或自行购买非公益数字电影版权,通过总局数字电影节目管理中心在线订购网站向全国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发行经营。
第十二条 各地要组建以市(地)为龙头,各县(市)参股,并可吸纳社会资本参股,以乡、村放映点为基础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推动院线制、股份制改革,实行企业化、现代化经营管理,统一品牌、统一供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公益版权节目和政府场次补贴。社会资金、民营资本从事农村数字电影放映,也要按照《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组建院线后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并享受公益版权节目和政府场次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东部地区充分发挥经济、政策和市场优势,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文件精神,参照浙江、广东佛山等试点地区经验,自行制定农村电影发展规划,为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提供必要的设备投入和场次补贴,为从事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的社会资金、民营资本制定优惠的经济政策,引导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开拓市场,实现农村电影规模化运营、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型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文件精神,各地新成立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可通过省(区、市)委宣传部上报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即享受免征1至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应积极与当地电影和税收主管部门联系,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一个地级市院线公司建一个数字电影地面卫星接收站(简称卫星站),为所属农村放映队供片。需安装卫星站的,由所在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提交书面申请,电影局会同国际合作司批准后授权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负责安装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或委托招标选定农村电影放映队。符合条件的国有、集体、民营、个体放映队,均可以参加竞标,获得政府资助的放映设备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中标的放映队须同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签订放映合同,确保完成政府规定的公益放映任务。院线公司对放映队及放映活动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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